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产品评定办法
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产品评定办法
1 总则
为帮助、指导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生产企业选择合格的重要零部件供应商,同时也为指导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重要零部件”范围包括:点火控制器、燃气比例阀。
2 联系方式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 16 号
电 话:022-83711028(业务)、022-83711026
传 真:022-83717080 邮政编码:300384
联 系 人:王 启
3 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申请评定的基本条件
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2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企业自愿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 《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申请书》一份;
4.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3 按照由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技术要求》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申报型号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1 份。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中心组织审查组,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2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 2-3 人。
5.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 天。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对其所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与型式检验进行比对)。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 10 日内将样品送(寄)至审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
7 审定与公布
对于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的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企业,中心将及时向燃气采暖热水炉生产企业公布。
8 监督管理
8.1 重要零部件产品生产企业自评定合格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定,由中心派审查组进行生产条件复审和产品抽样(包括现场和市场)检验。
8.2 监督评定不合格的企业,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不合格型号产品供应资质,并及时公布。
8.3 评定合格的重要零部件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以适当方式标注生产企业和产品规格型号标记。
附件 1:《燃气采暖热水炉重要零部件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