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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再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擅自装燃气具将被罚

2011-05-24 17:58:06 来源:燃气具资讯网 浏览:
内容提要:5月1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强化了燃气用户依法用气的义务,对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擅自安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的个人用户,《草案》拟规定,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期间经历了2002年、2005年两次修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南宁市的燃气行业也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新情况、新事物的出现,使得原条例亟待再次修改。5月1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强化了燃气用户依法用气的义务,对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擅自安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的个人用户,《草案》拟规定,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立用户和钢瓶档案】

目前,南宁市管道天然气方面,已建成气源厂2座,市政燃气供气管道长度406公里,合同用户数428794户,年供气总量4300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方面,建设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7座,瓶装气用气人口598632户,年供气总量8.6万吨,全市城市气化率98%。

如此庞大的用户群,更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精益求精。根据《草案》拟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燃气的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正常供气;供气规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用户和钢瓶档案,宣传燃气使用知识,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佩戴统一证件;不得使用超过检测期限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钢瓶;禁止搭售除燃气以外的其他货物。

【燃气计量器具超“误差”企业担责】

《草案》中详细规定,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求复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复检要求之日起3日内,上门为用户拆卸燃气计量器具,并送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的燃气计量器具,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复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因复检产生的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每年义务为用户入户安检一次】

不可否认,燃气在使用的时候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何保证用户在使用的时候更加安全?《草案》提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用户义务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要求用户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停止供气,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入户检查。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擅自安装可处罚】

《草案》规定,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导体;擅自安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用管道燃气;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致使房屋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要求,仍继续使用管道燃气。

另外,在《草案》中还对燃气用户违反规定,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做出了处罚规定,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管道燃气用户的,在整改完成前,燃气经营企业可暂停对该用户的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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