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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灶具企业实验室的设置

2011-06-24 16:15:53 来源: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浏览:
内容提要:家用燃气灶具企业实验室的设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2)186号”《关于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国家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引 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2)186号”《关于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国家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于2003年4月9日发布了“全许办(2003)34号”《关于发布{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文件,宣布《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对灶具成品进行抽样检验,也规定了企业必须具有灶具成品抽样检验用的仪器和所需要的配气装置,也就是企业必须设置实验室来完成灶具成品抽样检验工作。

    1 实验室的设置

    1.1 实验室的规模

    实验室的规模取决于需要完成的成品抽样检验数量。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规定逐批检验应按照GB/T2828的规定执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检查水平取S—1,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不同批量大小对应的抽样数量见表1。

  在正式生产时,同样的产量下会有不同的批次,因此抽样的数量也会不同。例如同样1 000台的产量,是一个生产批时,抽样数量是5台;是10个生产批、每批100台时,抽样数量就是30台。

  1.2 实验室的通风

  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实验方法》中对实验室的空气质量作了明确规定,一氧化碳体积分数小于0.002%,二氧化碳体积分数小于0.2%。为达到标准要求,实验室要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通常每个台位上安装一个通风罩,直接排向室外。对通风空气流速要进行控制,避免对灶具热效率和烟气中CO的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表1 抽样数量表
批量范围/台
抽样数量/台
1~8
2
9~15
2
16~25
2
26~50
2
51~90
3
91~150
3
151~280
3
281~500
3
501~1200
5
    1.3 实验室的供水
大多数燃气灶具生产企业采用水流式热值仪测定燃气热值。应设置0.3~0.5m3的常压、常温高位水箱供水系统。
    1.4 实验室的燃气供应
实验室使用的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可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的供应通过配气来实现[1,2]。配气必须使用3种原料气,即氢气、氮气、甲烷,或者氢气、氮气、丙烷。对配制实验气的单一气体,其纯度(体积分数)一般不低于下述值:
氢气99%,氮气99%,甲烷95%,丙烷95%。
配气装置总体上可分为连续式和间歇式两种形式。连续式配气装置又可分为压力配气、流量配气、容积配气3种形式,都应配备一个低压缓冲罐,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性。间歇式配气是通过燃气流量计分别计量加入金属配气罐的3种原料气的体积。如企业规模较大,可配备多个金属配气罐,也可将连续式配气装置和配气罐联合使用,充分发挥配气装置的能力。
每个试验台位上燃气管道的末端应配备低—低压燃气调压器,保证试验过程中燃气压力稳定,并能根据标准的要求调节至所需的燃气压力。应合理确定配气装置的出口压力和燃气管道直径,在最大设计燃气流量下(燃气的华白数最低、燃具的热负荷最大、同时工作的台数最多)能够满足标准对燃具进口压力的要求,并留有余地。
对于配气装置的燃气供应能力,《实施细则》只规定了最低的要求。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满足《实施细则》要求的同时也能满足成品抽样检验的需要。
    1.5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设置
《实施细则》规定了实验室应必备的成品抽样检验用仪器(见表2)。
表2 成品抽样检验用仪器
检验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量程
准确度
室温、燃气温度
玻璃水银温度计
0~50℃
0.5℃
水温
0~100℃
0.2℃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力计
81~107kPa
0.1kPa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
0~5000Pa
10Pa
时间
秒表
0.1s
质量
衡器
0~15kg
10g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水流式
热量计和相对密度计
基本设备
试验锅具
22~36mm的铝制试验锅及与之
配套的搅拌器、烟气取样器
噪声
声级计
40~120dB
1dB
烟气中一氧化碳
体积分数φ(CO)
红外气体分析仪或
燃烧效率测定仪
0~2000×10-6
10×10-6
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玻璃面板耐热、
耐重力冲击检验
金属锡
500g
圆钢饼
质量1800g,直径120mm底部
圆角半径10mm,表面光滑
  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大气压力计、衡器、气相色谱仪或水流式热量计和相对密度计、声级计、圆钢饼等仪器设备各有一个即可。其它仪器设备的数量应能满足成品抽样检验的需要。另外有条件的企业也应配备仪器设备来满足开发新产品时全面检验产品性能的需要,其规格见表3。

    2 储存燃气的安全要求
为保证实验室的燃气供应,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要储存一定数量的氢气、甲烷、丙烷、液化石油气、氮气,要设置相应的配气装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企业储存的氢气、甲烷、丙烷;液化石油气、配置气的火灾危险性是甲类,是企业的重点防火部位。企业的规模不同,燃气的储存量不同,相应的规范上也有不同的规定。
表3 开发新产品所需仪器设备
序号
检验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量程
准确度
1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0~250℃
5℃
2
燃烧状态(有风状态)
风速仪
0~10m/s
3
软管接头直径、最小
坐锅直径
游标卡尺
0~150mm
0.02mm
4
耐用性能
耐久装置
5
耐振性能
振动试验台
频率4Hz,振幅5mm
6
倾斜翻转试验
倾斜翻转试验台
    2.1 丙烷、液化石油气
(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3时(相当于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8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②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③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④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2)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大于1m3时,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2.2 氢气
(1)根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2)当实瓶数量超过60瓶时,按照《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2.3 甲烷、配置气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2)容积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另外,储存燃气建筑物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防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陈盈平.燃气配气装置介绍[J].煤气与热力,1995,(4):23—26,35.
[2] 丁悠隼.燃气检测中试验气的配置[J].煤气与热力,2002,(4):3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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