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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安全使用管道燃气温馨提示-深圳燃气

2009-12-05 09:23:29 来源:燃气具资讯网 浏览:
内容提要:本文为深圳燃气集团发布的租赁房屋安全使用管道燃气温馨提示:一、租客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二、出租人或租赁中介注意事项。

一、租客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租客入住前应确认管道燃气是否开户,如果没有开户则不能使用,否则违法且存在安全隐患:

    2、租客在使用管道燃气之前,应向业主索要《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并仔细阅读,掌握管道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知识;

    3、租客在使用管道燃气之前,应与业主确认管道燃气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接到过供气单位开具的《管道燃气安全隐患告知书》,若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才能使用;

    4、租客在使用管道燃气之前,应检查管道燃气系统设施是否完备。特别检查燃具(灶具和热水器)与旋塞阀是否安全连接,用户阀门(即入户总阀)和旋塞阀的开关状态;燃气管道末端(未经阀门控制)是否与大气直接相通,是则立即关闭用户阀门并拨打25199999电话通知燃气集团上门紧急处理;

    5、如果需要重新安装燃具,应保证燃具质量合格,并确认燃具的适应气源与本小区供应的管道气源相匹配,否则可能产生安全事故(超压使用等);末端已封堵的,重新开通时须预约燃气集团专业人员上门服务,不允许自行拆除管道末端堵头进行点火通气。

    6、我司安排专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上门安全检查,每月一次上门抄表,上门服务人员会穿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请租客配合我司服务人员安全检查和抄表工作。

    7、租户搬家离开时须关闭燃气用户阀门和旋塞阀,如需拆下燃气灶或热水器,应该通知燃气集团派人上门封堵燃气管道末端,避免误操作燃气开关导致燃气泄漏;

    8、租客退房时须向业主交接关于管道燃气系统的完整性和严密性等有关安全事项。

二、出租人或租赁中介注意事项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应保证房屋安全。在租赁前,出租人应检查管道燃气设施,如有安全隐患应进行整改后才能出租:另外可购买民用燃气综合保险,保险费100元,有限期限为4年,一旦出现意外最多可索赔27.36万赔偿费。

    2、出租人应将《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手册》移交给租客,同时向租客讲解管道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3、在租客退房时,出租人应检查管道燃气系统的完整性和严密性,防止租客退房时随意拆掉管道上的阀门、旋塞阀及其它设施,使管道燃气直接与大气相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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