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具资讯网

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2007-06-26 13:25:03 来源:燃气具资讯网 浏览:
内容提要: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燃气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深建字〔2007〕130号

 

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大工业区管委会建设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燃气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附件: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使用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以合同造价为准)的5%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不足1万元罚款的按1万元计,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以合同造价为准)的3%处以罚款,不足5000元罚款的按5000元计,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