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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要求

2010-05-07 16:09:00 来源:燃气具资讯网 浏览:
内容提要: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要求 燃气供应者、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等的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基本要求 燃气供应者的责任 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的责任

G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xxxx-xxxx
 
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要求
                  
(初稿)
 
2007-xxxx-xxxx 发布                            2007-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 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国燃气和燃气具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的经验并吸收国外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维华
 
 
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内、国外城镇燃气供应者、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和维修者的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基本要求、安全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企业的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标准和文件的编制、实施。
本标准定义的城镇燃气是指符合GB/T16411标准规定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         燃气供应者、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等的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基本要求
2.1 燃气供应者、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具安装者和维修者安全服务的责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权、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权益保护的知识权利、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监督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等9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2燃气供应者、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具安装者和维修者都必须按 GB/T15497、 GB/T1549、GB/T15784.1和 GB/T15784.2制定有专业营销和销售后服务的标准或文件,作为服务活动的服务依据,服务标准或文件的服务水平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3燃气供应者、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具安装者和维修者都必须建立有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的网络系统(B2B),全程掌握产品的流向、故障及缺陷情况;建立早期报警的服务系统,保证故障及时处理和维修服务;建立产品质量和安全反馈网络,以监控用户产品寿命期间的安全和质量特性;该服务系统应能连续地满足用户对产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2.4 燃气供应者、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具安装者和维修者都必须建立有专业营销和售后服务的专门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责任;应有从事安全服务要求必要的资源、手段和条件。
 
3燃气供应者的责任
3.1 燃气供应者负有提供符合燃气质量标准及稳定的燃气的成分、稳定的燃烧性能和稳定的燃气压力的责任,并负有对供应燃气的成分、燃烧性能、燃气压力的测定和记录的责任。
3.1.1 燃气供应者供应的燃气必须符合GB/T13611规定的燃气类别、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势。
3..1.2 燃气供应者必须在每天9:30或14:30检测和记录1次供应燃气供气出口处的压力值。
3.1.3 燃气供应者必须按下面要求在供气出口处取样测定供气成分、燃气热值、华白指数和燃气的燃烧势。
——天然气每天9:30或14:30,按GB/T113610、GB/T11062的规定用气相色谱仪各测定供气成分后计算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速度。每周各一次按GB/T11060、GB/T11061的规定测定天然气中的硫和硫化氢含量。
——容器灌装气或以液化气为原料的管道燃气,每周一次按GB/T xxxxx              的规定用气相色谱仪各测定和计算供气成分、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速度。
——人工燃气除每天9:30或14.30,按GB/T10410、GB/T12206、 GB/T12207测定供气成分、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速度外,还必须每周一次按GB/T12200测量硫化氢含量、和按GB/T12210测量氨的含量。
——安装有流程自动测压表,流程华白指数测试仪,流程热值测试仪的燃气供应者每天必须记录仪表测量值。
3.1.4 上述测量值数据必须用纸质文件或磁盘方法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为3年。
3.1.5 在供气条件的改变时,如供气的压力、或热值、或华白数、或燃烧势改变10%以上时,可能会引起燃烧器具的使用故障,燃气供应者必须提前半个月发布公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2    燃气供应者的宣传服务的责任
3.2.1燃气供应者有对燃烧器具用户(器具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进行教育和宣传的义务,使消费者了解燃气和燃烧器具的可预见的安全风险和可以预见的误使用的风险:
——正确使用燃气和安全用气的基本知识;
——向用户宣传如何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防止燃气泄漏的场所及发生事故时采取的紧急措施和联络方式;
——新用户与燃气供应者的联系方式;
——必须使用与燃气相匹配的燃烧器具;
——燃具安全管理和维护的基本知识;
——燃具使用场所和环境要求及换气
——向用户宣传不按标准规定安装燃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3.2.2燃气供应者宣传服务义务的频度:
——每3年1次燃气供应者应向供气区域的供气用户散发有关燃气和燃气具安全要求的宣传材料;
——对地下街、地下室、超高层建筑用户、大型综合建筑的民用、商业和公共燃气用户每年1 次散发有关燃气和燃气具安全要求的宣传材料。
——对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两用采暖炉、容积式热水器、冷凝燃气热水器、灶具、用户燃气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等民用燃气用户,每3年1次散发有关燃气和燃气具安全要求的宣传材料。
——对新燃气用户要在1个星期内,即时散发有关燃气和燃气具安全要求的宣传材料。
——用户燃气表暂时不使用时,必须把安全使用的警告标示挂在燃气表旋塞阀上。
 
3.3  燃气供应者的调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3.3.1燃气供应者应对下列燃气具用户有义务每3年至少调查1次。
——调查地下街、地下室、超高层建筑用户、大型综合建筑内的民用、商业和公共用户燃气表前管道和表后燃具安装和排烟是否符合标准CJJ12的要求;燃气报警系统和安全切断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 对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两用采暖炉、容积式热水器、冷凝燃气热水器、灶具、用户燃气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等民用燃气用户,燃气供应者调查用户燃气表前管道和表后燃气具安装和排烟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3.3.2 在 按3.3.1条调查时,发现燃气具的安装或使用有安全风险时,必须即时指出风险。
如果是燃气供应者销售或安装的燃气具,必须在7天内及时发给用户整改建议书,通知用户燃气具为符合相关标准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不安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联系用户整改、检修时间。自发出整改建议书1~2个月时间内再检查时,如果用户燃气具仍没有整改、检修或仍有风险时,燃气供应者为保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再次向没有整改的燃气具用户,发出整改建议书,以上过程应记录在案。
3.3.3检查人员在调查前,应在社区进行公示或电话通知用户具体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应携带证件,供用户要求查看时出示。
3.3.4调查人员在检查、整改、检修时,必须有记录,并用用纸质文件或电子计算机磁盘方法进行保存,时间为3年,保存内容:
——燃气具用户的姓名和地址;  
——指出用户燃气具不附合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
——建议整改、检修的时间;
——整改、检修的结果。
3.3.5 燃气供应者必须建立咨询、维修电话网或咨询、维修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提高服务的方便性、快捷性。
 
4  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的责任
4.1 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的基本要求
4.1.1 生产者和销售者出售产品时,必须根据用户的需要和双方协议,即时或约定时间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使用户了解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结构特点,使用户能安全使用和操作。
4.1.2 生产者和销售者出售产品时,必须随产品向用户提供有效发票和保证文件,向用户提供和说明生产者和销售者自行设置的安装或维修单位,或委托的安装和维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网址等,并立即建立用户档案卡(附录 F)。
4.1.3生产者和销售者出售产品时,应向用户提供和说明产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必须到经生产者和销售者委托的安装和维修服务单位或定的维修服务单位进行维修,可用电话或网络与之进行联系,待维修服务单位进行登记后,商定上门服务时间。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规定自行设置或委托的修理企业安装和维修的期限或上门服务的期限,并对其实施监督。
4.1.4   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出售产品时必须承担销售给用户燃气具的安装服务和维修服务的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向自行设置或委托的安装和修理企业,提供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在内的技术资料、安装配件、修理配件、维修备件等。
4.1.5生产者和销售者出售产品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根据现场条件或顾客需要,进行开箱验收、调试或检查、调试。
4.1.6燃气具生产者无论经过哪种渠道直销或委托、代理营销商销售燃气具,燃气具生产者都必须与营销商(燃气公司、商场、超市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同时明确销售的燃气具安装和维修的责任和义务。        
4.1.7 从事燃气具安装和维修的公司或企业,必须是燃气具生产企业设立的和燃气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或燃气具委托、代理营销商委托设立的从事燃气具安装和维修的公司或企业。委托设立的从事燃气具安装和维修的公司或企业必须与委托者签订委托协议。
4.1.8 无论是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营销商销售的燃具产品,生产者、销售商或委托的安装或维修公司、企业 ,应按产品安装说明书或CJJ12标准的要求为用户安装所购之燃具、或按燃具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维修。
4.1.9燃气具生产者必须对从事燃气具安装和维修的公司或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燃气具安装和维修的技术培训,并颁发技术培训合格证明。生产者应负责对自行设置安装和维修单位或委托安装和维修单位人员的安装和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保证安装和维修质量安全。
4.1.10 燃气具生产者和委托、代理营销商必须制定监督安装和维修企业的管理标准,燃气具生产者和委托、代理营销商制定的监督安装和维修企业的管理标准水平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协会标准的要求。
4.1.11 燃气具生产者和委托、代理营销商必须按规定对燃气具实施“三包”,“三包”期间内免费为用户检查和维修。
4.1.12 燃气具生产者和委托、代理营销商必须建立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电话或网络系统(B2B),全程监督产品流向、产品用户的地址和产品寿命。以方便燃气具生产者和委托、代理营销商及时负责对自己销售的报废燃具和电子器件进行回收、处理和循环再利用。
4.1.13 在燃气具产品寿命期限内,无论生产者转产或停产都不能解除对燃气具产品安全维修和回收、处理的责任。
 
4.2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的宣传服务责任:
 
4.2.1 生产者和其代理销售商必须每年一次向购买燃具的消费者散发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材料、对新用户要在1个月内即时发放安全宣传材料。
——向用户宣传如何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对特定地下街、特定地下室、超高层建筑用户、大型建筑用户每年1次散发安全宣传材料。
——对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两用采暖炉、容积式热水器、冷凝热水器、灶具等的普通用户,每 3年1次散发安全宣传材料。
4.2.2 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和宣传,使消费者了解燃气和燃烧器具的可预见的安全风险和可以预见的误使用的风险, 特别是燃具使用时的可预期风险和可以预期的使用风险,尤其是排烟、接地风险。
——必须使用与燃气相匹配的燃烧器具;
——燃具安全管理的维护的基本知识;
——燃具使用场所和环境要求及换气情况;
——防止燃气泄漏的场所及发生事故时采取的紧急措施和联络方式;
——新用户与燃气供必须者联系方式;
——向用户宣传不按规定安装燃具可能造成的后果;
 
4.3燃气具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的检查服务责任:
4.3.1 燃气者生产者和燃气具销售者必须定期对下列燃气具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对地下街、地下室、超高层建筑用户、大型建筑内的商业用户等,检查燃气具安装和排烟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燃气报警系统和安全切断系统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每1年至少免费检查1次。
——对前项以外的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两用采暖炉、容积式热水器、冷凝热水器、灶具等用户燃气具的安装和排烟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用户燃气报警系统和安全切断系统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每3年至少免费检查1次。
4.3.2 按4.3.1条和4.3.2条检查时,发现燃气具的安装或使用有风险时,必须即时指出风险,说明燃气具为符合相关标准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不安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联系其燃气具的整改、检修。
4.3.3 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前,电话通知用户具体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必须携带证件,供用户要求查看时出示。
4.3.4检查人员按4.3.1条检查时,发现燃气具的安装或使用有安全风险时,必须即时指出风险,并在7天内及时发给用户整改建议书,通知用户燃气具为符合相关标准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不安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联系用户整改、检修时间。自发出整改建议书1~2个月时间内再检查时,如果用户燃气具仍没有整改、检修或仍有风险时,燃气供应者为保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再次向没有整改的燃气具用户,发出整改建议书,以上过程应记录在案。
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燃气具用户的姓名和地址;  
——指出用户燃气具不符合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
——建议整改、检修的时间;
4.3.5检查人员在检查、整改、检修时,必须有记录,并用电子计算机或磁盘方法进行保存,时间为3年。
4.3.5 对保修期以外的燃气具的整改、检修应收取合理的费用。
 
4.6     安装者服务的基本要求
4.6.1从事燃气具安装的公司或企业,必须由生产者对从事燃气具安装的公司或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燃气具安装的技术培训,并颁发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4.6.2安装者应依据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检查产品安装件质量的情况。
4.6.3安装者应依据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规定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查、调试,检查燃气具安装和排烟是否符合标准CJJ12的要求。
4.6.4安装者在产品安装、检查、调试后,如顾客满意,应填写安装记录单(见附录 C),并由安装人员和顾客签字。
4.6.5安装者有责任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使消费者了解燃具安装后使用时排烟、接地等可预期风险和可以预期的误使用风险。4.3.5 对保修期以外的燃气具的安装整改应收取合理的费用。
 
4.7 修理者服务的基本要求
4.7.1从事燃气具维修的公司或企业,必须由生产者对从事燃气具的维修公司或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燃气具维修的技术培训,并颁发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4.7.2维修者应依据维修文件的规定,查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
4.7.3 维修者在维修中所使用的元器件、零配件等维修备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4.7.4 维修者应记录维修中使用的元器件和零配件的名称、数量和价格.。
4.7.5 维修者在接受待修产品时,应在收据上注明交货日期。
4.7.6在保修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当顾客要求退货时应予以退货。
4.7.7维修者应按经销者或生产者的要求,填写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表格及时向经销者或生产者反馈信息。
4.7.8 保修期不包含维修所占用的时间,当维修占用时,保修期应顺延。
4.7.9维修者有责任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使消费者了解燃具修理后使用时可预期风险和可预期的误使用风险。
4.8.4 产品维修完毕,如顾客满意,应填写维修单(附录D),并由维修人员和顾客签字。。维修单注明维修的故障内容,维修的项目、内容或更换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
4.3.5 对保修期以外的燃气具的维修应收取合理的费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的单(不包括勘误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410 人工燃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GB/T11060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
GB/T11061 天然气中总硫含量测定
GB/T11062 天然气发热了量、密度、相对密度和华白指数计算方法
GB/T12200 城市燃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
GB/T12206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GB/T12207 城市燃气密度测定方法
GB/T12210 城市燃气中氨含量测定
GB/T13610 天然气组分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GB/T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GB/T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15784.1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第1部分:总则
GB/T15784.2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第2部分:维修
GB/T16411 城镇燃气分类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B1 燃气供应者
 指销售燃气给用户的燃气企业,如燃气企业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则燃气企业同时是生产者、销售者,如燃气企业从事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则燃气企业同时是安装者和维修者。
B2 燃具生产者
 指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以自己的品牌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或燃气具部件者;从事进口并销售燃气燃烧器具或燃气具部件者、销售他人品牌的燃气具或燃气具部件者,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B2 代理营销商
 由生产者雇用的营销商,在全国各地代理推销生产者生产的燃烧器具产品的何法人和自然人。
B3 委托营销商
与生产者签约的营销商,在全国各地的燃气公司、专卖店、商场、超市、建材市场、房地产商等委托推销生产者生产的燃烧器具产品的何法人和自然人。
B4 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装置
根据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46条(四)的定义,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计量器具、燃气钢瓶、燃气调压器等。本标准在燃气燃烧器具定义中增加了为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运行的安全装置如燃气泄漏报警气及用户燃气切断阀等安全装置。
B5 地下街、地下室
  见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2章的定义。
B6 超高层建筑用户、大型综合建筑的民用、商业和公共燃气用户
   见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
B7   普通商业、公共事业、居民用户
 B5和 B6定义以外的10层以下的普通商业、公共事业、居民燃气用户。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安装记录单
 

用 户
姓 名
 
电话
 
地 址
                         
施工日期
 
施工人姓名
 
监督员姓名
 
证号
 
施工内容
 
 
燃具类型及生产厂
 
 
给排气筒或排气筒材料及连接方式
 
燃具及排气筒安装地点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维修记录单
 
收货日期
 
交货日期
 
收费形式
免费/材料费/付款
顾客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发票号码
 
出厂日期
 
购货日期
 
购货商店
 
 
 
保修证号
 
上次修理时间及内容
 
本次反映故障
 
本次修理项目和内容
 
完工日期
 
修理员签字
 
验收日期
 
质检员签字
 
 
 
维修
费用
更换
元件
元件名称
 
 
 
 
小计
接待员
 
元件单价
 
 
 
 
 
核算员
 
元件数量
 
 
 
 
 
顾客签字
 
材料计费
 
 
 
 
 
 
备注
 
 
 
 
修理费
 
合计(元)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用户保修单
 
 
顾客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货发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货发票粘贴处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用户档案卡
 
 
产品型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票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装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装时是否试机:
是否检修:
检修的内容: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燃具安全宣传内容
——燃气的种类、燃气中的成分和特性;
——燃气中的有害成分和预防办法;
——燃气泄漏的流动状态;
——必须使用与燃气相匹配的燃烧器具;
——防止燃气泄漏的场所及发生事故时采取的紧急措施和联络方式
——燃具使用场所和环境要求及换气情况;
——燃具安全管理的维护的基本知识;
——新用户与燃气供应者联系方式;
——向用户宣传不按规定安装燃具可能造成的后果;
——向用户宣传如何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产品序号、生产年代、铭牌信息;
——用具和包装上各种符号代表的意思;
——对正确安装和使用燃具而参考的标准和规范;
——对木制墙的防护信息,规定器具外壳与墙的间距;指出器具周围部件的温升可能超过 40k时的警示防火;
——器具的一般描述,主要部件图形描述,尤其是那些为纠正操作失误而要拆下的部件;
——电气电路的安装、供电设备的接地;终端电路图(包括外部控制器);
——燃具清扫的方法;
——强调器具安装地点的通风;
——燃具能使用的最小水压;
——燃具的热负荷和热值是否符合要求;
——燃具的最小出水率;
——燃具能适用的最大水压;
——必须由有资质的安装者安装燃具,
——指出燃具启动和停止的操作细节;
——规定必须按警示要求去做;
——指出燃具正常操作步骤及清扫、维持的要求;
——对水雾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
——防止不正确操作的警示;
——严禁对密封件进行错误操作;
——指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转换气种时必须由专业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且要规定完成转换的部件和识别方法;
——指出更换部件时要进行的必要的调整工作;
——指出密封损坏时必须重新密封,调试后部件要重新密封;
                                                                                                                               
半密闭式燃具
——烟道的直径包括接口;
——烟气的流量、烟气的平均温度(小于50℃);
——给出烟气安全排放装置技术说明;
——规定烟气安全排放装置不能停止运行;
——密切注意对烟气安全排放的干扰;
——指出安全排放装置的安装要求和更换部件的要求,必须用原企业部件更换;
——给出燃具自动重新启动的等待时间;
——燃具出现反复关闭时必须采取的措施以纠正排放故障。
密闭式燃具
对C11、C21型燃具
——燃具空气供给和烟气排放安装部件的要求;
——终端的特殊性能和与终端安装的要求;
——给出最大弯头数量和排放管最大长度;
带风扇的C型燃具
——燃具的安装要求;
——给出烟管、主端接口、弯头等安装要求和附件的规格;
——燃具部件安装说明;
——烟道管弯头数量和烟道最大长度、最小长度;
——给出风帽的要求及安装资料;
——如果是独立供空气和排烟气,则其密封要求是不同的,必须以不同特征识别;
——对C1型说明烟道终端是否可以安装在墙上或屋顶上;独立烟道出口要安装在边长50cm正方形内;
——对C2型要说明共用烟道的性能;
——对C3型要说明终端出口必要装在50cm正方形内;
——对C4型要说明空气和烟气烟道允许的最小和最大压损或给出最小或最大允许长度;最大长度时,最小和最大热流量时产?和排烟温度;公用烟道的特点;
——对C5型燃具,如果空气管和烟气管装在建筑对面或相邻墙上,要保证燃烧工况稳定时才能安装。
——对C6型燃具,给出空气管和烟气管的压损或规定最小或最大允许长度;在最小和最大热输入时的烟气温度和质量流量;其终端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开口端有相同或相近的压力区域;
——对C7型燃具,终端必须装在屋顶,燃具不得安装在居室房间;
——对C8型燃具,说明烟道得特殊要求。
  
编制说明
我国燃气具营销渠道的安全隐患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委2006年标准公告编制的,序号 40300(2006-2008)。
燃气和燃气具产品都是有安全风险的产品,规范燃气和燃气具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技术服务、售后的技术服务以及对产品安全风险的技术处理和服务的提供、服务过程的程序是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我国目前燃气具产品的营销渠道是开放式、多渠道、无限制的共同营销或单独营销方式,这给燃气具产品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和风险,规范燃气具产品的营销渠道向专业渠道转移,消除营销渠道的安全隐患和风险,是本规范的重要任务。
在制定燃气具安全服务技术规范时,涉及到我国燃气具营销渠道的现状,对安全风险很大的燃气具,我国目前并没有适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燃气具营销环节的安全和风险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燃气具营销和安全服务环节相当混乱,由于燃气公司纷纷制定地方规章,把燃气表后的安全责任切割给用户,建设部第73号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管理规定》已经失效,为行业制定新的燃气具安全服务技术标准显得极为迫切。
我国燃气具营销渠道的现状不同于国外先进国家,国外先进国家的采用的燃气具营销渠道是专业营销渠道,而我国燃气具营销渠道是无限制的燃气具营销,给消费者使用燃气具带来很大风险,所以强制性规范燃气具营销渠道中各方的行为、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安全和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燃气具营销安全服务技术标准的重要任务。
规定燃气具营销安全服务技术标准的目的还有要促进我国燃气具渠道向专业营销渠道转移,将贯彻更注重安全、环保与安全服务的经营理念。
 
国内生产者
营 销 渠 道
安装或检修
燃气供应者在自己设立的营销点向用户推销燃气具并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燃气供应者自己设立的安装或检修企业
 
生产者自己设立的安装或检修企业
 
营销代理商设立的安装或检修企业
 
个体安装或检修企业
生产者在各地设立的代理营销商的营销点推销燃气具,并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生产者委托的代理营销商推销燃气具,并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接受委托的个体营销商推销燃气具,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没有接受委托的个体营销商推销燃气具,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国外生产者
国外生产者通过燃气供应者向用户推销燃气具,并给用户安装
通过燃气供应者设立的或委托的安装或检修企业安装或检修企业
 
国外营销代理商委托的安装或检修企业
 
 
 
个体安装或检修企业
国外生产者在自己开设的营销点向用户推销燃气具,并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国外生产者委托的代理营销商,在自己设立的营销点或自己向用户推销燃气具,并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没有接受委托的个体营销商推销燃气具,给用户安装或不管燃气具安装
由于产品的更新,燃气供应者、委托的代理营销商和个体营销商都没有安装或检修的配套能力,都需要生产者的专业安装或检修队伍从事安装或检修服务
 
 
标准第2章之所以把生产者与营销者的责任和义务写在一起是因为如下原因:
 
1.在专业营销渠道中,厂、商是建立在以诚信和双赢为基础的战备性伙伴关系,他们是观点一致、目标一致、期望一致的联合体,在最大程度赢得最终各户的需求,才会给双方带来最大利润,反之,双方都深受其害。
2.厂、商双方是以长期合作为基础的一种契约式营销网络体系,长期合作要求双方认真界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向经营商提供优良产品和人员培训,促销支持;而经销商以自身的社会关系,向制造商提供网络覆盖服务,这种互为双方提供的服务,是双方合作的核心内容。
3.双方实现信息对称流动,无论产品质量信息、价格信息、通路存货、促销信息,要实现资源共享,直到B2B的网络对接。
4.厂、商双方实现“独家经营品牌”和“经营独家品牌”的专业营销,不仅可以改变营销状态,而且可以防止恶性竞争。
5.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持续合作,相互信任和理解,建立持久的战略伙伴关系,必为双方带来永久的利润,实现持久的一体化利益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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