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具资讯网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011-07-09 18:38:38 来源:燃气具资讯网 浏览:
内容提要: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基本情况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报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级别与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即时处置  4.3  先期处置  4.4  应急响应  4.5  现场指挥与协调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共享和处理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2  救济与安抚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培训  7.2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定义  8.2  预案制定  8.3  预案修订  8.4  预案实施

  9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燃气事故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5  事故分级

  1.5.1  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它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等。

  1.5.2  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②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Ⅱ级(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Ⅲ级(较大)燃气事故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①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②1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5.3  对可能危及更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更多用户更长时间燃气供应中断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等级并加强情况报告。

  1.5.4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1.6  基本情况

  1.6.1  概况

  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特大型经济中心城市,随着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本市的燃气供应已从以人工煤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逐步发展到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三气并存,并逐步向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的燃气结构过渡,城市能源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

  本市城乡居民用户已基本实现全气化。截至2008年底,全市燃气总用户数为794万户。其中,天然气用户为310万户,年消费量约28亿立方米;人工煤气用户为188万户,年消费量约18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用户为296万户,年消费量约49万吨。

  本市现有燃气供气、销售、经营、施工企业50余家,其中,制气企业4家、天然气供气企业3家、天然气管网输配企业1家、大型燃气销售企业3家、中型管道燃气销售企业9家、大型专业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企业2家、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企业8家,其余为液化石油气销售企业。

  本市天然气管道总长度约为12800公里,其中天然气高压、超高压管线近500公里;现有天然气首站2座、城市门站4座、天然气处理厂1座;事故备用站LNG储罐存储容积为12万立方米(相当于天然气7200万立方米)。

  本市人工煤气管道总长度约为7000公里;现有人工煤气储配站(场)6座,储气柜(罐)18座,最大有效储气量为264万立方米。

  本市现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9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380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66座、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47公里。

  1.6.2  各气种主要特性

  气  种热值千卡/立方米主要成分爆炸极限相对密度

  天然气7500~9000甲烷5~15%0.62

  人工煤气3800氢气、一氧化碳等5~50%0.6

  液化石油气21000~29000丙烷、丁烷等2~10%1.55~1.85

  1.6.3  事故的主要成因

  (1)自然灾害。受台风、寒流、暴雪、潮汛、雷击、地震等影响,造成燃气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损坏,或短时期内生产和供气无法平衡。

  (2)气源事故。由于油气田、长输管线、制气厂生产设备受区域性水、电、蒸汽供应中断或其它因素影响停止生产,以及因贸易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政治等其他原因,造成对中下游供气减少或中断。

  (3)价格波动。由于燃气或其可替代燃料的价格短期内发生剧烈振荡,造成燃气供需不平衡。

  (4)施工缺陷。施工安装质量低劣,违章施工或施工误操作(包括未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佳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燃气设施造成损伤等)。

  (5)设计、材料缺陷。燃气设计中对管道防腐、焊接、密封等选材不当,阀门、管件等选型不合理,以及生产企业未能有效地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出厂控制。

  (6)运行维护与管理误操作。燃气企业未按项目特点及可能出现的事故形式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未能有效检测出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类隐患,操作人员未按正确的程序、步骤操作。

  (7)第三方损坏。自然外力或人为外力作用(包括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目的,人为蓄意破坏燃气设施等非法行为)。

  (8)其它原因。用户不安全使用燃气、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未正确安装或使用燃气器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缺乏定期保养等。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市建设交通委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燃气事故应对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市政府报告本市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区县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负责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4)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燃气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本市燃气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

  (7)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拟定有关事故处理、事故赔偿等规定;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2.3.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建设交通委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燃气事故灾情的控制与扑救;救助、疏散遇险人员;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进行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等。

  (2)市民政局。负责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殡葬等善后事宜。

  (3)市民防办。参与对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协同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人员疏散。

  (4)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搞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6)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供水和社区居民用水;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向现场周围消防给水管网定向加(减)压。

  (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搞好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

  (8)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遇特大、特殊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全市天然气供应时,负责本市与其它省市、国家相关部委有关天然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的组织协调;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9)市安全监管局。参与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市卫生局。负责救治和运送伤员;组织医救单位保障高压氧舱等专业救护设备的正常启用。

  (11)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12)燃气企业。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提供事故相关资料。

  (13)市电力公司。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14)武警上海市总队。遇特大、特殊燃气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灾情控制和现场秩序维护。

  (15)各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控制事态发展;搞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16)其它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3.4  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市建设交通委或事发区县政府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

  2.4  专家机构

  组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燃气、公安、民防、安监、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燃气事故发生后,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建立健全本市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1.2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实施本市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市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测方法、程序与信息渠道,开展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等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

  3.1.3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1.4  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3.2  预防措施

  3.2.1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实施对上游燃气供应单位和本市燃气企业的监控,实时监测本市供气动态并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

  3.2.2  各区县负责加强对本区域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作用,整合燃气等地下管线信息,结合本区域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实现对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及其建设、维护的长效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2.3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有关区县政府建立安全协作网络,设置安全协管员,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运用先进设备与技术手段(如燃气管网GIS、SCADA、抢修车辆GPS定位),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3  预警级别与预警响应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2)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寒潮、台风、暴雨、大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报国家有关部委。

  (2)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建设交通委视情发布,并报市政府。

  (3)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建设交通委、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市建设交通委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视情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市建设交通委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视情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

  3.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4  预警响应行动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1)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2)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

  (3)必要时,与其它省市、国家相关部委保持密切联系,协调供沪天然气生产、调度和供应;

  (4)加强燃气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5)视情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

  (6)组织相关应急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7)视情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8)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有针对性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或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报警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4.1.2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建设交通委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1.3  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有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的,必须立即报告。

  4.1.4  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  即时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3  先期处置

  4.3.1  市建设交通委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衍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建设交通委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3.2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4  应急响应

  4.4.1  分级响应

  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事故,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一旦国家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燃气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市建设交通委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4.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响应人员

  Ⅰ级响应

  1、市建设交通委主要领导,市燃气管理处主要领导; 2、市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等单位分管领导; 3、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主要领导。

  Ⅱ级响应

  1、市建设交通委分管领导,市燃气管理处主要领导; 2、市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等单位分管领导; 3、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主要领导。

  Ⅲ级响应

  1、市建设交通委职能部门领导,市燃气管理处分管领导; 2、市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等单位职能部门领导;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主要领导。

  Ⅳ级响应

  1、市燃气管理处职能部门领导; 2、区县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等单位职能部门领导;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分管领导。

  各级响应人员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作必要的调整,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高效进行。

  4.4.3  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5  现场指挥与协调

  4.5.1  燃气事故发生后,市建设交通委、事发地区县政府、燃气企业和相关应急联动处置队伍视情组成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各到场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专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职责权限,确定供气安全保障、应急抢险、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现场处置责任单位,并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4.5.2  主要响应措施:

  (1)迅速设置事故警戒区域,对有关场所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等必要措施,维持现场治安与交通秩序,落实事故现场周边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2)实施人命救助和应急抢险,迅速切断危险链,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做好现场调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衍生事故;

  (4)组织必要的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对受停气、降压等影响的用户进行告知和宣传,稳定市民情绪;

  (5)根据事故情况,做好燃气应急调度方案,视情采取临时供气方案;

  (6)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力争处置与恢复同时进行;

  (7)组织其它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5.3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各应急处置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4  燃气专业抢险现场指挥由相关燃气企业领导担任,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燃气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同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燃气企业要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并做好宣传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需的器材设备(防爆工具、通信、照明、可燃气检测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毒自救设备和其它个体防护用品)。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确保状态完好。

  4.6.2  燃气企业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和影响范围,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7  信息共享和处理

  4.7.1  市建设交通委要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信息的采集范围、内容、报送方法、传输反馈程序等要求,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4.7.2  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7.3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

  4.8  信息发布

  4.8.1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4.8.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要配合市建设交通委搞好信息发布,并搞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

  4.9  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1.1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如发现事故造成水管爆裂、断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

  5.1.2  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2  救济与安抚

  5.2.1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根据各自章程,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济和救助。

  5.2.2  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3  保险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一般或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市燃气管理处、区县燃气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突发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4.2  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计、核实燃气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所造成的损失和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  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市建设交通委联网,有关重要单位的信息数据库应接入市应急平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1.2  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6.1.3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本市相关电信企业,为现场的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并根据处置需要,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通信通畅。

  6.2  队伍保障

  6.2.1  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2.2  燃气企业要与本市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6.2.3  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物资保障

  6.3.1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县各级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3.2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4  治安保障

  6.4.1  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社会秩序,并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4.2  市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县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5  经费保障

  6.5.1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6.5.2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  技术支撑

  6.6.1  燃气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建立并逐步完善燃气管网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实时数据监控系统(SCADA);不断完善燃气泄漏报警、火灾报警和联动切断等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6.2  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培训

  7.1.1  市建设交通委应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7.1.2  各区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社区安全的工作内容,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7.1.3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7.1.4  教育部门负责将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7.1.5  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应急抢险、自救互救等),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8  附则

  8.1  名词定义

  ○1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其中燃气销售企业包括以管道输送、瓶装液化气、车用加气等方式经营燃气的企业;

  ○2燃气供气站点: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车用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

  ○3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4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8.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8.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  上海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框架示意图

  9.2  上海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行业联动网络框架示意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