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具资讯网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摘录)

2011-07-12 13:36:32 来源:燃气具资讯网 浏览:
内容提要: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摘录)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建标协字第33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的要求,本规程是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摘录)
CECS 215:2006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建标协字第33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的要求,本规程是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
     制定本规程是为了促进燃气分户供热技术在房屋建筑中的应用,保证设计质量和用户安全。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燃气采暖热水炉选型、烟道设计、系统设计、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设备操作和保养。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批准发布协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编号CECS 215:2006,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使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供热专业委员会CECS/TC 33归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广东万和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青岛法罗力锅炉热能产品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成发集团炬宝公司
     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默洛尼卫生洁具(中国)有限公司
     长春塞维达环保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迪森家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意大利依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欧洲八喜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帝高燃气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州市春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高华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高勇、王启、钟家淞、仇明贵、庞晓辉、罗先华、牛军、任志、姜延明、楼英、李伟、王相雪、姜鸣、王占国,姜印、刘彤、赵自军、杨小丰、渠艳红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6年12月22日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选 型
     3.1 类型选择
     3.2 基本性能
     3.3 额定热负荷确定
     3.4 技术文件和技术参数
    4 烟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自然排烟平衡式烟道
     4.3 强制排烟室内密闭式烟道
     4.4 平衡式隔室
     4.5 共用室内封闭式烟道
     4.6 冷凝式烟道系统
     4.7 7 型(角顶)烟道
     4.8 烟道风帽位置
    5 系统设计
     5.1 采暖设计
     5.2 给水设计
     5.3 电气设计
     5.4 燃气设计
    6 设备安装
     6.1 设置位置
     6.2 炉体安装
     6.3 燃气管道连接
     6.4 水管道连接
     6.5 电线连接
     6.6 室内温控器安装
     6.7 给排气管连接
     6.8 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安装
    7 设备调试
     7.1 调试准备
     7.2 调节方法
    8 设备操作和保养
     8.1 操作
     8.2 保养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在采暖和热水供应工程设计中正确采用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采暖热水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热输入不超过70kW(低热值)的采暖热水炉选用及供应采暖热水和生活热水的工程设计。
1.0.3 采暖和热水供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等基本原则,除满足热水要求外,尚应为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采暖热水炉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初次点火运行、故障处理和保养,除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建筑中供给采暖或采暖和生活热水两用的设备组合体,其由炉体、燃烧器、换热器、控制器、给排气系统和燃气供应系统等组成。
2.0.2 热媒水 medium water of heat transmission
在燃气采暖热水炉内,传递循环热能的热源水。
 3.选 型
3.1 类型选择
3.1.1 采暖热水炉的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热输入和额定热输出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规定的计算值;
        2 燃烧产物的排放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3.1.2条的规定;
        3 结构形式应根据安装条件选择快速式(板式换热器或套管式换热器,壁挂式安装)或容积式(盘管式换热器,落地式安装)。
3.1.2 采暖热水炉按燃烧产物排放方式选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择燃烧系统(空气供应、燃烧室、换热器和燃烧产物的排放)与安装房间隔绝的密闭式采暖热水炉,其给排气安装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的规定。
       2 当选择燃烧系统与安装房间非隔绝的半密闭式采暖热水炉时,必须具有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符合本规程第4.4节规定,按平衡式隔室安装。
       2)采暖热水炉必须具有安装房间燃烧产物达到危险量之前切断燃气供应的安全装置和防倒烟的烟气封闭安全装置,其给排气安装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烟气封闭安全装置指起封闭或节流烟道系统的间隙控制器。
3.2 基本性能
3.2.1 采暖热水炉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供应符合要求的单独采暖热水或生活热水和采暖热水。
       2 燃烧控制系统可根据设定的温度自动工作。
       3 应具有对低水压或最低流量、超压、超温、熄火保护、烟道堵塞、风机故障等的控制功能和安全切断功能。
4 应具备防冻功能。
3.2.2 采暖热水炉的供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热水不应大于60℃(大于60℃时宜设混水阀)。
       2 采暖热水(热媒水)不应大于90℃。
3.2.3 采暖热水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和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CJ 131、《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的规定。
3.3 额定热负荷确定
3.3.1 采暖热水炉的额定热输出应满足采暖耗热量和生活热水耗热量的需要。
3.3.2 采暖耗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规定计算。
3.3.3 当建筑采暖耗热量采用建筑面积估算确定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
     1 全天连续供暖时,可根据建筑物类型(未采取节能措施和采取节能措施)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采用。
     2 当为一班制供暖(间歇采暖),每天供热时间少于8h时,可按全天供暖乘以1.2的间歇修正系数。
     3 当考虑户间传热时,可乘以1.8的修正系数。
     4 同时考虑间歇采暖和户间传热时,可乘以1.2和1.8两个修正系数。
     5 确定采暖耗热量时,应考虑建筑物顶层、中间层和底层,中部户和端头户以及南北朝向等因素的影响,并考虑相应的修正系数。
3.3.4 采暖热水炉生活热水的产水能力,快速式采暖热水炉应按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L/s)确定,容积式采暖热水炉应按卫生器具的小时热水用水定额(L/h)确定,耗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h—设计小时耗热量(W);
             qr—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L/s),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现行行业标准《节能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采用;
             tr—热水温度(℃);
             tl—冷水温度(℃);
             C—水的比热容,C=4187J/(kg•℃);
             p—热水密度(kg/L),按热水温度确定。
3.3.5 确定生活热水耗热量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可根据住户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同时使用卫生器具的种类和数量;普通住宅设置多个卫生间时,只按一个卫生间计算。
       2 快速式采暖热水炉可根据同时使用卫生器具的额定流量(L/s)计算生活热水耗热量(热输出)。
     3 容积式采暖热水炉贮热水容器的贮热量应满足一次沐浴的需要,其贮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注:贮热时间是指容积式采暖热水炉停止加热的间隔时间。
3.3.6 采暖热水炉的额定热负荷(热输入)应根据住宅采暖耗热量和住宅生活热水耗热量(热输出)及相应的热效率计算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当生活热水为间歇使用,可按生活或采暖耗热量中的较大值采用。
     2 采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应按耗热量除以热效率确定,采暖热水炉的热效率可采用0.84。
3.4 技术文件和技术参数
3.4.1 采暖热水炉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安装说明书。
     2 使用说明书。
3.4.2 采暖热水炉应具备下列基本技术参数:
     1 燃气种类和额定燃气压力;
     2 额定热输入;
     3 额定热输出;
     4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系统适用水压(单采暖系统除外);
     5 采暖系统最高工作压力和采暖系统允许最大水容积(按产品说明书);
     6 循环水泵工作曲线;
     7 最大燃气量、最大烟气量和最大风压(抗风压力);
     8 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功率、器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应是Ⅰ类、Ⅱ类、Ⅲ类中的一种);
     9 接口:采暖供水和回水管径、冷热水进出水管径、燃气接管管径、给排气管尺寸及允许最大连接长度;
     10 重量、外形尺寸。
 4.烟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设置分散式采暖的建筑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窜烟的措施。
4.1.2 烟道或烟囱与采暖热水炉必须匹配,采暖热水炉类型和给排气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3.1节和现行行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的规定。
4.1.3 采暖热水炉的烟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其长度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4.1.4 烟道出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4.1.5 烟道应有防止引燃任何建筑结构的措施。
4.1.6 烟道应有防冷凝水和雨水倒灌的措施。
4.2 自然排烟平衡式烟道
4.2.1 自然排烟平衡式烟道适用于现行行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中的1Z型燃具,其给排气管的风帽应固定在外墙上。
4.2.2 给排气管和风帽应由燃具制造厂提供。
4.2.3 给排气风帽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帽的位置应使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但不得进入过道、通道或跨过相邻建构筑物;
     2 应按燃具制造厂提供的安装说明书安装风帽,风帽的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
     3 风帽不得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
     4 在人可能接触风帽或风帽可能受损坏时,风帽应设保护罩。保护罩距风帽不得小于50mm,并不得具有造成伤害的锐边,不得有让直径16mm的球在施加5N力时进入的孔口;
     5 当风帽在塑料污水管、雨水管、涂漆屋檐等不耐火部件的下方,且距离小于0.5m时,应安装长度不小于1m的合适保护罩;
     6 当风帽安装在地面、阳台、平屋顶的上面,且其高度小于2m时,应设置合适的保护罩。
4.2.4 给排气管的连接和防风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排气管的连接应采用制造厂规定的连接方法和材料;
     2 给排气管与建(构)筑物之间的任何间隙均应防风雨;
     3 应防止湿气进入屋内。
4.2.5 给排气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 给排气管安装不得引燃或损坏建筑的任何部位;
     2 给排气管穿过可燃的墙体或构件时,应加装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套管与烟管间应有25mm的间隙,在进出可燃墙体处应采用耐火材料密封烟管与套管之间的间隙;
     3 对同轴式双层烟管可不加套管,但在其穿越段内不得有接头,且穿越段的两端应配套胶圈密封。
4.3 强制排烟室内密闭式烟道
4.3.1 强制排烟的室内密闭式烟道适用于现行行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规定的中1型(1Z除外)、2型、3型、5型和6型燃具,其给排气管的风帽可设置在外墙、屋顶和共用烟道上。
4.3.2 给排气管和风帽应由燃具制造厂提供,并应按制造厂提供的说明书安装。
4.3.3 密闭式烟道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式烟道:1型(1Z除外)、2型、3型(CJ/T 228)。
     2 非平衡式烟道:5型(CJ/T 228)。
     3 平衡式或非平衡式烟道:6型(CJ/T 228)。
4.3.4 给排气管和风帽的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
4.3.5 给排气管的连接、防风雨及防火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
4.4 平衡式隔室
4.4.1 平衡式隔室宜用于较大热负荷(热输入35~70kW)的燃具,可代替室外长烟道或用于燃具靠近较高建筑物时。
     注:平衡式隔室是将半密闭排气式燃具安装在一个小的密封环境内,从而达到密闭式燃具的效果而布置烟道和通风的方法(图4.4.2)。
4.4.2平衡式隔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道和通风道的布置应保证完全清除燃烧产物。
     2 燃烧用空气的供给管道应由烟囱风帽相邻点向下引入,空气进气的位置应设在烟道出口下方不大于150mm处。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供给空气时(图4.4.2-a),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可取半密闭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面积的1.5倍。
     2)高位供给空气时(图4.4.2-b),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可取半密闭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面积的2.5倍,高位孔口(进风口)横截面积应与空气进气管横截面积相等。
                 
                             (a) 相邻出口
                
                             (b) 屋顶出口
                             图4.4.2 平衡式隔室
4.4.3 燃具隔室的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式隔室应有一个紧嵌在框架内并装有密封条的自闭式齐平门。隔室门不得通向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2 密封门上或检修盖上应贴有标明门应保持密封的标志;
     3 不得有通向平衡式隔室的通风孔;
     4 隔室门应装有起电隔离作用的联动开关,当隔室门打开时,燃具应自动停机。
4.4.4 隔室设备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热水炉隔室内的烟道管、空气管和任何暴露的热水管均应保温。
     2 烟道可采用符合保温要求的双壁烟道管或预制保温金属烟囱。热水管的保温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0mm,其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45W/(m•K)。
4.4.5 给排气管及风帽的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
4.5 共用室内封闭式烟道
4.5.1 共用室内封闭式烟道包括Se型(倒T型)和U型烟道,其可适用于现行行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规定的2型和4型燃具。
4.5.2 共用烟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用室内封闭式系统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2 Se型和U型共用烟道的结构型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规定的2型和4型燃具采用的公共烟道确定。
4.5.3 共用烟道的尺寸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Se型烟道的尺寸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2 U型烟道的尺寸,其横截面积应是Se型烟道的1.24倍。
     3 烟道剖面为矩形时,长度不得大于宽度的2倍。
4.5.4 烟道出口和风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屋顶烟道出口
     1)风帽孔口的基座应在屋顶上方不小于250mm处,当屋顶上有女儿墙、外墙、设备间、储水罐等构筑物时,风帽距构筑物不应小于1.5m;
     2)当安装有困难时,风帽应升高,使其孔口基座高于构筑物的顶端;
     3)风帽应设防护罩。
     2 对低位入口烟道
     1)烟道空气入口设在建筑物下方中和压力区时(Se型道),烟道基座应有防止碎石落入下面区域的可拆卸格栅;
     2)格栅孔的大小可取10~12mm;
     3)所有格栅和烟道基座应标识烟道的用途。
4.5.5 燃具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Se型和U型烟道后,应采用适合其用途的燃具(2型和4型)。
     2 空气进口应与烟道内壁齐平,烟道插口应按燃具制造厂规定的距离伸入烟道。
     3 强制排气式燃具不得反向与烟道连接。
     4 燃具与烟道连接后,空气进口和烟道插口与烟道壁的任何间隙均应密封。
     5 所有燃具应标识烟道系统为共用。
     6 确定烟道断面尺寸时,应考虑共用烟道顶层用户燃具空气进口处空气中的CO2体积百分数不得大于1.5%。
4.6 冷凝式烟道系统
4.6.1 冷凝式烟道应选用强制排气式燃具。
4.6.2 烟道的定位和线路,烟道出口风帽和隔热保温的要求,除燃具制造厂另有规定外,应与非冷凝式的等效燃具相同。
4.6.3 烟道风帽的位置,应使湿燃烧产物扩散时不对相邻墙壁表面、可打开的窗户和四周环境造成影响。
4.6.4 烟道系统的部件材料和密封方法,应适用于呈弱酸的冷凝燃烧产物。铜、低碳钢和某些不锈钢不得用于冷凝式烟道系统。可选用不锈耐酸钢和塑料等材质的部件组成烟道系统。
4.6.5 烟道系统应有收集、处理冷凝液的措施,可将冷凝液送回燃具,并经燃具冷凝排放管排放;也可另采取措施,在方便之处排放烟道冷凝液;烟道排放管应设冷凝液收集器,并应有防烟气和冷凝液逸散的措施。
4.6.6 冷凝液排放管宜在室外走管,并与排污水管连接。当可能冻结时应有保温措施;冷凝液排放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等塑料管材,其管径不宜小于25mm。
4.7 7型(角顶)烟道
4.7.1 作为燃具组成部分的一级烟道和排烟断口,应按燃具制造厂提供的说明书安装;在屋顶空间与燃具排烟断口连接的二级烟道,应按烟道系统制造厂提供的说明书安装。
4.7.2 应采取无阻力措施,向排烟断口所在的屋顶空间供应足够的空气。
4.7.3 与排烟断口连接的二级烟道应采用非燃材料制造;二级烟道应垂直设置,当不可避免要改变方向(偏置)时,排烟断口上方的首段烟道改变方向之前,应垂直上升至少600mm;烟道的偏置量不得超过二级烟道总长的20%,且应穿过屋顶设置标准风帽。

4.7.4 应采取措施,收集和去除排烟断口上方形成的冷凝液。断口应位于屋顶空间内保温材料上方至少300mm。
4.7.5 在屋顶空间内排烟断口处应进行烟气逸出试验。
4.8 烟道风帽位置
4.8.1 建筑物壁装(水平)的密闭式燃具,其烟道风帽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
4.8.2 建筑物顶装(垂直)的密闭式燃具,其烟道风帽的位置可参照本规程第4.5.4条的规定确定。
 5.系统设计
5.1 采暖设计
5.1.1 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采暖系统采用散热器和塑料管材时,室内采暖热媒宜采用不超过80℃的热水,设计的供、回水温度宜分别为80℃和60℃,供、回水温差宜为20℃;
     2 采暖系统采用散热器和金属管材时,室内采暖热媒宜采用不超过90℃的热水,设计的供、回水温度宜分别为90℃和70℃。
     3 当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时,采暖热媒宜采用不超过60℃的热水,供、回水温差不应高于10℃。
5.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采暖热水炉供暖系统可采用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双管放射式等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系统不应使用单管串联式(含三通阀调温方式),户内管道可以布置于本层地面下的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也可以布置于本层顶板下。
     2 双管放射式系统应在户内适当位置设置分集水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支管应埋于地板垫层内,并直接连接到分集水器。
     3 散热器的选型、数量、组装、布置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的规定,且不宜采用钢质散热器。
5.1.3 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采暖系统的下列技术指标和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等的规定确定:
     1 地表面平均温度;
     2 采暖的供水温度和供水、回水温差;
     3 采暖的耗热量和有效散热量;
     4 流速限值和环路阻力;
     5 分水器、集水器、阀门、过滤器、放气阀、温控器设置;
     6 系统工作压力限值;
     7 加热管覆盖层和防水层、绝热层、防潮层的设置要求;
     8 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选择;
     9 其他相关规定。
5.1.4 采暖管道的管径应根据所需热量、水量和管道比摩阻等,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计算确定。
5.1.5 采暖系统的管材、管件和敷设方式及热补偿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5.2 给水设计
5.2.1 户内给水和热媒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2.2 户内给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保证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炉前压力大于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并满足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的工作压力。
5.2.3 热水管道可采用下列两种布置方式:
     1 多管布置方式
     可采用分水器配水布置方法,并应保证每个器具有单独的管道供应热水。户内管道暗设于建筑的面层内时不得有接口。
     2 单管布置方式
     可采用一根管道将各用水点串联起来,管道宜明设。
5.2.4 热水管道的管径计算,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确定。
5.2.5 热水管的管材、管件、敷设方式和补偿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3 电气设计
5.3.1 燃气采暖热水炉电源应采用220V~/50Hz,功率随产品而定,并应符合本规程第6.5节的要求。
5.3.2 在燃气采暖热水炉炉体侧上方的墙上,应设置专用防水电源插座,Ⅰ类器具的电源插座应接地良好。
5.3.3 带有线遥控操作器时,需在建筑物内预埋电线,且应穿套管保护。
5.4 燃气设计
5.4.1 城镇燃气的质量和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2 燃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类别和燃烧特性指标(华白数W和燃烧势CP)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
     2)采暖热水炉应采用低压燃气,燃气和燃具的额定压力应匹配。
     3)燃具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范围内(Pn为燃具额定压力)。
     5.4.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居民用户的燃气计算流量(m3/h);
     K—用气设备同时工作系数,宜取0.75~0.80;
     N—同类设备台数;
     Qn—同类设备单台额定流量(m3/h)。
5.4.3 燃气管道的管径应根据管道的计算流量和允许阻力损失,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当采暖热水炉在额定功率使用或停用待机时,均应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第2款第3项的要求。
5.4.4 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和暗封(可拆卸,并检修、更换方便的除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焊接钢管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规定的热浸镀锌加厚钢管。
     2 采用铜管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 规定的A型管(加厚铜管)。
     3 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管、不锈钢软管、铝塑复合管等管材和管件。
     4 管道暗埋时,应有防外力损伤的保护措施和明显的外部标示。
5.4.5 燃气管道与炉体进气口不应采用胶管连接,当采用其他软管时,软管上游的硬管或固定物上应设阀门。
5.4.6 燃气管的管材、管件和敷设方式及补偿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7 燃气管道上应设燃气和一氧化碳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
5.4.8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和部位必须设隔断门与起居室、卧室等生活房间隔开。
6.设备安装
6.1 设置位置
6.1.1 建筑物的下列房间和部位可安装采暖热水炉:
     1 厨房;
     2 专用房间;
     3 室外、外廊、未封闭的阳台(均应有防风、雨、雪的设施)。
6.1.2 建筑物的下列房间和部位不得安装采暖热水炉:
     1 卧室、起居室和浴室等生活房间;
     2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以外不受限制);
     3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处;
     4 电线、电器设备处;
     5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的采暖热水炉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
6.1.3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宜安装采暖热水炉,当受条件限制,采暖热水炉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启动方式的防爆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置防爆型燃气和一氧化碳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并应和机械通风装置连锁。
     2 地下室的防爆、泄压等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6.2炉体安装
6.2.1 炉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体应安装在耐火并能承受炉体重量的墙壁或地面上;
     2 炉体的安装应牢固,并保持竖直,不得倾斜;
     3 炉体安装在其他燃具上方时,炉体与其他燃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4 炉体周围应留有必要的操作和维修空间,并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2 炉体设置部位应便于给排气管道、采暖供回水管道和生活冷热水管道的连接。
6.2.3 炉体安装场所的地面最低点应设地漏。
6.3 燃气管道连接
6.3.1 燃气的类别和供气压力必须与采暖热水炉铭牌上的标示一致;当不一致时,必须由采暖热水炉供应商更换或重新调节。
6.3.2 燃气管道与炉体必须用带螺纹接头的金属管道或燃气专用铝塑复合管连接,并应在炉前设置阀门。
6.3.3 燃气管道应满足采暖热水炉最大输入功率(负荷)的需要。
6.3.4 当供气压力大于5kPa时,应在燃气表前设置单独的调压器。
6.3.5 采暖热水炉供气管道应与主管道连接,主管道尺寸应大于采暖热水炉支管道尺寸;采暖热水炉和燃气表之间的连接管直径不应小于采暖热水炉上的进气管直径,或根据管道最大流量、长度和允许的压力损失确定。
6.3.6 使用人工煤气时,宜在煤气入口安装过滤器或过滤网。
6.3.7 燃气管道和阀门的气密性必须经过5kPa压力检测;检测时应关闭采暖热水炉燃气阀,严禁使用有可能损坏采暖热水炉燃气阀的超压检测。
6.4 水管道连接 
6.4.1 管道直径不应小于炉体的接管直径,主管道尺寸应大于采暖热水炉支管道尺寸。管道通过流量和阻力损失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 炉体泄压口、溢水口等部位下方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过热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连接管上不得设置阀门。
6.4.3 供暖系统最低部位应设排水阀,最高部位和散热器上部应设排气阀;系统中至少应有一个自动排气阀。
6.4.4开式采暖炉的水箱应设置于采暖系统的最高处,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6.4.5 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
6.4.6 炉体采暖水进出口、冷水进口应设阀门。
6.4.7 生活冷水供水压力超过0.6MPa时,应设减压阀,低于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时应设增压泵。
6.4.8 生活热水管表面应采用保温材料缠绕保温,保温材料厚度及其导热系数应符合本规程第4.4.4条第2款的规定。
6.4.9 生活热水系统应选用节水型器具。
6.4.10 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6.5 电线连接
6.5.1 采暖热水炉应使用220V±(10%)~50Hz单相交流电源。
6.5.2 采暖热水炉的所有连接管道均不得用作电器的地线。
6.5.3 防触电保护等级采用Ⅰ类的采暖热水炉应有可靠的电气接地,其接地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检查Ⅰ类器具的接地线是否可靠和有效。
6.5.4 电源线的截面积应满足采暖热水炉电气最大功率的需要,且截面不应小于3×0.75mm2。可按说明书规定的电源线规格尺寸进行检查。
6.5.5 连接电源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线的极性,相线(L)—褐色线,零线(N)—蓝色线,地线(E)—黄绿线;Ⅰ类器具必须采用单相三线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地线接在上孔,应为“左零、右相和上地”的方式安装。
    注:保护接地也可用图形符号“”表示。
    6.5.6 室内温控器采用220V~电源时,控制回路应与电源系统隔离。温控器关闭状态下和工作状态下均不得影响采暖热水炉防冻功能的启动。
    6.6 室内温控器安装
    6.6.1采暖热水炉宜设置室内温度/时序控制器。
    6.6.2 安装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需要重点采暖的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可安装在距离地面1.2~1.5m的空气流通良好的墙壁上,或将温控器信号输出盒放在重点采暖温度区域内(指无线型);
        2 不应安装在门窗附近受冷风影响的地方和受散热器、太阳光等辐射热影响的地方,以及儿童可能触及的地方。
    6.7 给排气管连接
    6.7.1 给排气管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及产品说明书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给排气管和附件应使用原厂的配件,同轴管、分体管(双头管)及其接头等应适用于设备的安装。
    6.7.2 阻烟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烟片应根据给排气管的类型和最大长度,按说明书的规定设置;
        2 阻烟片的规格、尺寸和设置位置应正确。
    6.7.3 给排气管的吸气/排烟口可设置在墙壁、屋顶或烟道上,严禁将烟管插入非采暖热水炉专用的共用烟道中。
    6.7.4 给排气管的长度或阻力系数不得大于说明书中规定的下列任一数值:
        1 实际长度(适用于同轴管);
        2 当量长度(适用于分体管);
        3 阻力系数(适用于同轴管和分体管)。
    6.7.5 当选定的给排气管长度超过允许的最大长度时,应将某些管段改为较大直径的给排气管,并应保证管道阻力不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值。
    6.7.6 同轴管水平安装在外墙时,应向下倾斜不小于3mm/m,其外部管段的有效长度不应少于50mm。
    6.7.7 分体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型和3型采暖热水炉为分体管时,应安装在边长为500mm的区域内。
        2 5型采暖热水炉的给气口不应安装在对面有建筑物的墙上。
    6.7.8 采暖热水炉与给排气管连接时应保证良好的气密性,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mm。
    6.7.9 自然通风的共用烟道和独立烟道与给排气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的共用烟道和独立烟道可适用于密闭式强制给排气型采暖热水炉。
        2 烟道结构、尺寸可按本规程第4章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 烟道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不得出现漏烟;并应有良好的耐烟气和耐热性能;保温性好,不产生冷凝。
        4 烟道的截面形状应为圆形、方形或长方形,且垂直走向应无狭窄缩口。
        5 烟道与易燃材料应有适当的隔离或隔热措施。
        6 采用共用烟道时,每层楼应只安装一台采暖热水炉,总装量不得超过6台。
        7 在主烟道内,不得设置机械送风装置。
        8 在稳定工况下,整个烟道内应处于负压状态。
        9 烟道底部应有高度不小于0.5m、配有密封金属门的固态物和冷凝物收集室。
        10 烟道风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帽出口的有效面积应大于烟道截面积;
        2)风帽出口应避开风压带(正压区);
        3)风帽出口应避免雨雪进入。
    6.8 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安装
    6.8.1 燃气和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和烟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在1~8m的范围以内;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范围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报警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0.5m。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在0.5~4m范围以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范围以内;报警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0.5m。
        3 燃气/一氧化碳复合探测器(含独立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8.2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燃气表前(带自动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除外);
        2 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6.8.3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采用低压(≤24V)、脉冲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产品,其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排风装置时,关闭紧急自动切断阀后,应开启自动排风装置。
    7.设备调试
    7.1 调试准备
    7.1.1 电源和电压应检查下列各项:
        1 电压和电源极性;
        2 接地线应连接可靠。
    7.1.2 水管连接主要应检查下列各项:
        1 供水水压不高于铭牌规定的最高压力;
        2 采暖系统水密性应符合铭牌规定的最高压力;
        3 安全阀(包括储水罐安全阀)应与排水管地漏连接。
    7.1.3 燃气管连接主要应检查下列各项:
        1 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应与铭牌相符;
        2 燃气气密性应在5kPa气压下不泄漏;
        3 供气能力,管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要求。
    7.1.4 给排气系统主要应检查下列各项:
        1 给排气管类型应与铭牌标示的采暖热水炉类型相符;
        2 给排气管安装的位置、长度、气密性和连接可靠性应符合要求。
    7.1.5 应冲洗采暖系统,除去杂物(如纤维、散热器中的铸铁渣等)。
    7.1.6 系统的注水、排水和排空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生活热水系统注水:
        1)打开热水龙头,向设备的生活热水系统注水,直至水从热水出口流出;
        2)配有热水储存罐时,注水方法同上。
        2 采暖系统注水:
        1)打开炉体上的自动排气阀和采暖装置上的排气阀;
        2)向系统中不断充水,直至将系统中的空气全部排出,且达到系统工作的额定压力;
        3)关闭采暖装置上的手动排气阀,自动排气阀处于打开状态(注意螺帽不要松脱);
        4)注完水后应立即关闭注水阀。
        3 采暖系统补水:
        在采暖热水炉运行过程中,当采暖系统压力下降到0.05MPa以下时,应利用采暖热水炉配备的手动注水/补水阀给系统补水。补水时可按下列步骤操作:
        1)采暖炉处于待机状态;
        2)首先检查采暖系统是否有漏水处,应确认系统密闭、无渗漏;
        3)确认无渗漏后,注水使系统压力达到额定压力;
        4)补水结束后,必须将注水/补水阀旋紧关闭,安全阀泄水管必须用导管连接到地漏内,防止溢水后浸泡地板。
        4 采暖系统排空:
        1)打开采暖系统的全部阀门,包括最高位置的放气阀;
        2)打开采暖系统最低排水阀,如情况紧急,可旋转安全阀泄水。
        5 生活热水系统排空:
        1)关闭采暖热水炉进水阀,打开排水阀(孔);
        2)打开洗浴水龙头,且使水龙头低于采暖热水炉高度;
        3)采暖热水炉的水排净后,关闭采暖热水炉上的排水阀(孔)。
    7.2 调节方法
    7.2.1 燃气的检测和调节应包括下列各项:
        1 测供气压力。应在0.75~1.5Pn范围内。
        2 点火压力调节。将采暖热水炉设在采暖状态下的点火压力调节模式,水温设置最高,启动采暖热水炉,检测点火压力是否符合规定,且点火应平稳。
        3 测阀后最大压力。将采暖热水炉设为生活热水状态下,设生活热水为最高温度,启动采暖热水炉,检测阀后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当不符合时,应调节燃气阀或电路等使其符合要求。
        4 测阀后最小压力。将采暖热水炉设为最小功率检测状态,其压力应符合要求。
        5 燃气阀中位点压力调节。燃气阀中位点的压力设定值按说明书的规定值采用,一般为阀后最大压力值的50%左右,即最大热功率(额定功率)的70%左右。
    7.2.2 采暖和生活热水温度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采暖和生活热水温度分别设置于最低温度、中点温度、最高温度,从低温逐渐转向高温,分别测试其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2 采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宜低于45℃。
        3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供水温度应小于60℃。
        4 检查室内温控器的功能是否可靠,宜将采暖水调至较高温度。
    7.2.3 循环水泵流量/扬程变化时的采暖温度△t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热水炉供水管和回水管的温差△t应低于20℃。
        2 以改变循环水泵功率(转速)或调整系统阻力,进而影响其流量/扬程的方法来实现。
    7.2.4 烟气、空气控制装置的调节,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当需要获得理想的燃烧特性和运行性能时,可设置烟气、空气控制调节装置。
        2 烟气、空气控制调节装置可安装在烟管的左面或右面,可根据烟管和空气管的总长度Lmax,按对应的控制位置进行调节;顺时针转可减少过剩空气;反之,则增大。
        3 过剩空气系数宜为1.70~1.90。
    8.设备操作和保养
    8.1 操 作
    8.1.1 冬季关机,可按下列要求操作:
        1 短时间关机。当短时间不用采暖热水炉时,在可能结冰的气候条件下,必须保持采暖热水炉通电和通气,水压应符合要求,采暖热水炉的防冻装置应可靠自动运行。
        2 长时间关机。当长时间不用采暖热水炉时,可按下列方法操作:
        1)关闭采暖热水炉的气源和切断电源。
        2)冬季时必须将采暖热水炉和供暖管路内的水排干净。
    8.1.2 应经常检查下列事项:
        1 系统压力是否在正常工作范围,且压力稳定。
    2 室内是否有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异味。
    3 烟管连接是否牢固,设备运行是否有异常声音。
    4 接地保护是否可靠。
    8.1.3 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拆卸、维修设备。
    8.1.4 当室内有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异味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动用所有的电器和火源;应在室外或非事故现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在未找到漏气点时不得运行采暖热水炉。
    8.2 保 养
    8.2.1 采暖热水炉的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8.2.2 采暖热水炉的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8.2.3 每年采暖期前应对采暖热水炉进行下列检查和保养:
        1 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2 应清理风机叶片上的积尘,清理并润滑轴承,清理测压管等,对风机进行保养。
        3 给排气管和进出口均无障碍、无泄漏。
        4 水、燃气设备及其管路系统应定期保养,保持性能和密封良好。
        5 燃烧器和热交换器必须保持清洁,应采用中硬度的刷子对主换热器进行清洁。
        6 点火电极和感焰探针应清洁无积碳,且位置正确。
        7 采暖水系统处于冷态和热态时,水压均应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当不符合时,应立即调整。
        8 膨胀水箱的充气压力必须正确。
        9 燃气流量和压力必须与设备要求的技术数据相符。
        10 循环水泵工作正常。
    8.2.4 采暖热水炉在保养操作前,应先切断电源,关闭上游的燃气开关。打开采暖热水炉外壳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
    8.2.5 清洁采暖热水炉和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热水炉炉体、燃烧器和热交换器不得用化学品或钢刷清洁,可采用软刷或压缩空气清洁。
        2 与密封室(密封圈、电缆密封接头等)有关的所有密封系统的清洁必须特别小心。
        3 完成所有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并完成温控器、燃气阀及循环水泵的所有启动和运作步骤。
        4 完成上述检查后,应确保没有燃气泄漏。
    8.2.6 当需要对燃烧烟气进行分析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利用采暖热水炉的两个检测口(一个用于烟气,另一个用于空气)进行检测。
        2 在生活热水状态下,将热功率调到最大,等候10~15min,待采暖热水炉达到稳定状态后取样测量。
    3 利用烟气分析仪,测量采暖热水炉最大功率下烟气中CO2含量;当CO2含量较低时,应调节空气量,使烟气中的CO2达到表8.2.6的规定:

注:1 其他燃气的烟气中CO2含量,可按过剩空气系数α=1.70~1.90确定。
2 燃烧烟气的分析可在产品出厂前或安装后进行。
3 G20、G30 、G31、G110为国际煤气联盟(IGU)与我国对应的燃气类代号。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条文说明(略)

相关文章